江西企业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了对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连续超标,被按日计罚,处罚金额为240万元。
省生态环境厅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赣环监行罚〔2018〕23号)显示,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3月9日对彭泽县矶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总排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3月23日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总氮值为60.5mg/L。该单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总氮标准值为20mg/L,外排废水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018年3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邮寄送达至该单位。经查询,该单位于3月30日签收。2018年6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环监行罚〔2018〕2号)邮寄至该单位。
2018年4月3日,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单位进行现场复查,并对总排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4月20日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COD值为73mg/L(标准60mg/L),再次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8年5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单位进行第二次现场复查,并对总排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5月16日彭泽县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所有监测因子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行为,该单位陈述申辩称,因污水总氮偏高,为降低总氮,通过投加碳源进行反硝化去除总氮,造成出水COD有一定波动,4月3日(复查日)在线数据当天出水波动较高,当天24小时平均值应低于60mg/L。其在上次总氮超标后已经积极调整运行方式保证出水达标排放,今年公司投入了300万元进行整改,将现有工艺进行改造,保证出水达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省生态环境厅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超标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对该单位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共计4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二百四十万元。